为适应航运发展和安全管理的需要,服务经济建设,做好上海海事局辖区内大中型航运公司(包括船公司、船舶管理公司、船员管理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航海院校及船员培训机构专业教师、管理人员和海事管理机构专业人员(简称“持证人员”)所持的海船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申请再有效的发证工作,以满足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航海院校专业教师以及海事管理机构PSC检查官从事相关工作时的资质需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上海海事局管辖的“持证人员”所持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再有效。 二、申办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再有效的条件: (一)申办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公司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如为船公司或船舶管理公司,则公司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通过管理机关的审核;同时公司规模应拥有或管理船舶5艘以上,或船舶总吨30,000以上; 2.公司如为船员管理公司,则公司规模应拥有或管理船员100人以上; (二)持证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持有海船高级船员证书5年及以上; 2.连续在单位从事安全管理、专业教师或航政管理2年及以上。 (三)航海院校及船员培训机构专业教师,应具有5年内不少于6个月与其证书适用范围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并在近5年内从事航海类教育或培训时间不少于24个月。 (四)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再有效的“持证人员”应参加上海海事局或其委托的机构举办的适任证书知识更新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名单报上海海事局,并按办理船员适任证书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12个月内体检的《海船船员体格检查表》; (三)现持有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原件); (四)高级船员知识更新培训合格证; (五)近期直边正面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六)有效身份证件影印件; (七)有效的《船员服务簿》或表明其相关工作服务时间的证明材料; (八)岸上单位服务时间证明材料; (九)船员所在单位如为船公司、 船舶管理公司或船员管理公司,应提供证明其单位规模的相关材料。 四、经上海海事局审核合格,可签发与申请人原适任证书类别、等级、职务相同的,有效期为5年适任证书,但再有效的适任证书仅限于货物运输船。 五、我局将加强对上述“持证人员”的管理,并在其船员档案中加以标识。“持证人员”所在单位也应加强对“持证人员”的管理,原则上不再派其上船任职(专业教师除外)。如需上船任职,应保证在相应类别、等级的船舶上见习相应职务满1个月,同时所在单位应及时将上述人员的见习、任职情况如实报备我局,我局将在其档案中予以记载;否则,其海上资历不予认可,并且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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